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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道路地高價專案:廖先生 0972598368


道路用地/道路地高價專案:廖先生 0972598368


政府為籌措財源,正研擬「容積銀行」制度,未來捷運與高速公路沿線的建物容積將可出售,屆時容積獎勵制度也可能同步退場。市場人士多認為,這對政府與建商將是雙贏,惟容積獎勵制度的退場制度需好好研擬。


遠雄企業團副總蔡宗易昨(5)日表示,目前建商若想增加容積,除了透過獎勵制度外,也可另外購買,但建商買進容積後,在申請建照、進行都審的過程中,常常會受到政府審查人員的質疑與挑戰。


蔡宗易坦言,在現行制度中,建商們為了增加容積,與政府溝通過程中常常很不愉快,若能有制度化的規則可遵守,自然是件好事;若「容積銀行」好好研擬、真正 上路後,政府可開拓財源、建商可得到容積,自然是雙贏。不過,若屆時容積獎勵制度要取消,得建立周全的退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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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道路地高價專案: 0972598368 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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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弭平公共建設預算缺口,經建會副主委黃萬翔提議要設「容積銀行」,透過出售捷運和高速公路沿線的建物建築容積來籌措經費。容積銀行制度目前正由內政部研擬,預定6月10日召集地方政府研商「公共建設影響範圍容積討調整運作要點」。

 

一旦形成政策,新北市籌建中的三環三線捷運,將成優先適用對象。據了解,近期三環三線中的萬大線已被要求重新進行財務規畫,要納入容積出售計算自償金額,未核定的汐止民生線、三鶯線也要納入容積銀行制度中。

 

據了解,容積銀行機制正由內政部營建署研擬,營建署已初步提出草案。這在經建會稱容積銀行制度,在內政部改稱為「增額容積」。

 

政府估算,明年延續性的重大公共建設需要2,600億元經費,但經建會至今只取得1,200億元預算額度,資金缺口相當龐大。各項建設中又以交通建設所需 經費最大,為避免房市炒作,行政院已不准國有財產局再賣地,為了籌措財源,黃萬翔靈機一動想到—雖然不能賣地面,應該可賣地面上的空間(容積)。黃萬翔 說:「容積是政府的財產,是有價的。」只是過去一直沒有這種觀念,容積都無償贈送,當作獎勵用,例如蓋停車場可以送容積、都市更新可以送容積。但容積既然 是政府有價物,當然可出售,籌措公設經費。

 

他指出,開通一條捷運線後,周邊的地價、房價立刻上漲約三成,這不是現有住民的功勞,而是全國百姓的納稅錢堆出來的,好處不該由沿線地主獨享。黃萬翔說,「提高的容積應該是政府的財產,應可放入容積銀行中,想要加高建築的地主得向政府購買容積。」

 

營建署長葉世文指出,增額容積制度和容積獎勵制度是衝突的,當容積變成有價之後,現行「送」容積獎勵的制度會受到檢討,這意味著一旦容積銀行上路後,現行容積獎勵制度也可能退場,成為過去式。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經建會提議籌設「容積銀行」,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增額容積制度(即經建會所提容積銀行)大概只在台北市和新北市能實施,中南部容積都用不完,幾乎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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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籌措公共建設財源想出新點子。經建會提議推出「容積銀行」,未來在任何重要交通建設或公共建設沿線周圍,透過都市計劃變更提高容積,多出來的容積可賣給建商,所得經費則專款專用於公共建設,不但可解決重大公共建設資金缺口,也能促進地方發展。

  明年度重大公共建設需新台幣2,600億元資金,目前經建會只取得1,200億元預算額度。為了弭平資金缺口,經建會副主委黃萬翔提出「容積銀行」概念,未來透過出售公共建設周圍容積籌措經費,黃萬翔認為,這是一個合理公平的財務觀念。

   黃萬翔表示,目前「容積銀行」正由內政部制定「增額容積出售辦法」,預計年底可以出爐,報院核准。他指出,這不需涉及修法,只是一個作業觀念的改變,讓作業程序統一,讓要做的單位或地方政府可以遵行。

  以捷運建設來說,政府花大錢蓋了捷運,以往收益的卻是捷運沿線地主。黃萬翔表示,蓋捷運的錢是全民出的,如果收益只是少數幾個人,公平性有問題,容積銀行實施之後,捷運建設以前的容積是地主的,建設以後容積是全民的。

  有土斯有財,黃萬翔表示,容積賣的錢可成立一個基金,未來專款專用,用在捷運或其他交通建設經費,全台都適用。

  黃萬翔表示,不只是捷運和高鐵等交通建設,博物館、音樂廳等公共建設附近也是大家喜歡的住家環境,都會吸引建商想在附近蓋房子,也都可以適用這套容積銀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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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 創造了雙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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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去年受理「容積移轉」申請,一年來就因此獲地主捐贈價值約廿五億元的土地,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屬於道路用地。

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的土地,由於政府無力徵收,地主也不能開發,反使得土地成了死地。另,許多既成道路政府同樣無力徵收,地主只能看著自己土地變成道路,土地給公眾用,自己又沒獲一毛錢。

為解決前述問題,中央在民國八十八年就公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桃園縣政府去年起受理申請。

所謂容積移轉,就是地主捐出公設用地後,他在另一地的建案的容積可因此提高,不過先決條件是捐地和建案要在同一都計區內,同時增加的容積要依公告現值來換 算價值,但最多不能超出三層樓。舉例說,有一地主捐出道路用地後,他有一棟建築容積率本來只可蓋到十層樓,但在容積移轉後,他的建築可蓋到十三層樓。

目前在南崁新市鎮、八德、中壢等都市計畫區內容積移轉相當受建商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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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整體都市而言:可改善都市景觀,增進都市土地更具效率之利用,輔助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興闢及促進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主而言:可掌握開發主導權,不必等到徵收,自行將其可建坪數合併於同區依法可建築之其他建築基地內即可開發建築,對地主而言,可不必等待政府徵收。

三、對政府而言:可減輕徵收土地財政壓力。

四、對民眾而言:可提早享用公共設施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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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有何用途?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 意洽  0972598368 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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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在等政府徵收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日益滑落,既成道路不徵收已成既定事實,政府財政赤字,高達八兆元徵收預算遙不可期,財團收購捐地抵稅也已禁止( 台北市抵稅最多也只能16%,不如賣掉 ) 。
2.道路用地可當祖產留給子孫嗎? 可以,可以代代相傳,但子孫持分越分越少而且日益貶值未來容易起紛爭或是未辦繼承遭政府代管,絕非所願吧!
3.道路用地可抵所得稅、遺贈稅嗎? 可以,但綜所稅最多只能折抵道路用地公告現值16%,而遺產稅現在只徵收10%用道路用地折抵更不划算。
4.道路用地在門前,賣掉怕被圍堵嗎? 既成道路雖私有尚未補償,但地主無權圍地私用,只能痴心等候補償,已賣掉之道路用地多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所以更無私用圍堵情事。
5.道路用地需全部所有權人蓋章同意買賣嗎? 不需要,只要部份持有人就可做部分轉讓。
6.道路用地賣掉需繳增值稅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移轉過程沒有任何稅務問題。
7.賣道路用地是丟臉的事嗎?又有什麼好處? 可利用的地賣掉或許真是丟臉有愧\,但是既成道路毫無價值可言,不會增值也無法利用更無法衍生租金收入,甚至隨時可能修法導致日益貶值,不如趁部份區域有容積移轉獎勵尚有建商希望收購時轉出換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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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 廖先生

 

●為什麼有人要收購道路用地?

因為建商要蓋房子,需要使用容積移轉獎勵來降低成本,會收購道路用地的一般有,土地開發公司,房仲業者,個人投資客,建設公司,但最後也都是賣給建設公司,因為幾乎也只有建商才有容積移轉的需求。

有些人說一般地主持有道路用地其實根本沒有用?

 

1、不能說沒有用,應該說用不到,因為說要抵稅,那太划不來,只能抵一點點。
2、而且有公告現值,老人年金就不能領,各種福利隨著消失。
3、如果要容積移轉,地主要有一塊500平方米( 相當約151坪 )以上的建地(7/1號後改為1000m2)。
4、 道路用地地主賣出以後,建商是捐給當地政府,以換取容積移轉的獎勵,但對那塊地並不會有影響,很多人分配到的路地可能是在自己家門口,或者用來停車,不知 道的人會怕自己家門口會被封起來,或者是車也不能停了,其實是不會的,只要被規劃成道路,就沒有任何一個單位可以改變這個道路,這是人民的通行權力。
一 般仲介購買後在賣給建設公司,賺取差價,例如購入價是 30%的公告現值,但賣出賣 50%不等,意思就是說地主賣出土地,最後真正到建商手上已經經過好幾層,地主等於被剝削了好幾次,當然建設公司也有在購買土地,不過土地開發公司和很多 中間人都想賺取抽成,很競爭,所以很多人都被中間商以較低的價格收購了。
關於持分的問題,有些地主想要賣,但她不敢賣,可能是因為兄弟親戚的關係,但是其實路地的持分是可以直接買賣的,也不會影響其他持分人權益。

 

●財部修法防堵非現金捐贈將排除抵稅

 

這項修法動作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可杜絕利用土地、靈骨塔、電腦軟體、股票、圖書古畫等實物捐贈節稅行為。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項目的捐贈扣除額,准許納稅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二%範圍內,可以申請扣除;對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則無金額限制,全數均可列為綜合所得的減除項目。一般民眾除了捐贈政府機構者,可全額扣抵外,若捐贈財團法人醫院或文教基金會者,可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二%,若捐贈私立學校者,可扣抵五%。

 

         稅務人員說,過去以現金捐贈為節稅管道,均是由會計師協助高所得者處理,但在民國九十一年之後,捐地節稅與捐贈靈骨塔等節稅管道暴增,目前非現金捐贈逃漏稅手法,普遍由財務顧問或土地代書等仲介集團,在背後協助高所得者處理。

 

         為防範富豪透過各種奇怪的非現金捐贈手法逃漏稅,財政部決定一勞永逸研擬修正所得稅法,將「非現金捐贈」排除在列舉扣除額抵稅項目,未來只准以現金捐贈抵稅。

 

 

 

 

 

道路用地作為稅捐擔保規定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繳應納稅捐的擔保,必須經當地縣市政府編列徵收補償預算,且預算由縣市議會通過,稅捐稽徵機關才可以受理。

該 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限制其出境或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出境限制或塗 銷禁止財產處分;因此,欠稅人如一時無法繳清稅款,卻又急著出國或急於處分財產時,依法可提供相當於欠稅的財產作為擔保。

該處進一步表示,欠稅人提供的擔保品,稅捐稽徵機關並非照單全收。該處近來發現有部分民眾想以所有的道路用地來擔保欠繳的稅捐,但被該處駁回。

該 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提供欠稅擔保的擔保品必須易於變價及保管;而所謂「易於變價及保管」,依財政部解釋,就是在短期內即可處 分,轉換成現金;因此,納稅義務人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繳應納稅捐的擔保,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且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 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稅捐稽徵機關才可受理。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或財產遭辦理禁止處分,想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繳應納稅捐之擔保時,應先查明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民眾對於財產擔保欠稅,如尚有其他疑義,歡迎利用該處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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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地籍清理」進入倒數階段,七月起內政部將陸續標售「提不出土地所有權證明」的神明名下土地,而寸土寸金的台北市,竟還有五十三筆土地掛在神明名下,其中不乏精華地,讓土地開發商頗感興趣,想在「神明頭上動土」。


內政部表示,全台目前登記在神明名下的土地,約有二千三百多筆、近二百多公頃土地,公告現值約四十四億元;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不能當地主,土地也不能開發,因此內政部要求「正名」,只要提不出所有權證明者的土地,依法將由地方政府代為標售。


在寸土寸金的台北市,有多達一百一十一筆神明地,到上周為止,還有五十三筆未辦理重新登記,這些土地光是公告現值就超過七億五千萬元。


目前北市最有錢的神明是「公業武榮媽祖」,名下有八筆土地,其中五筆位於中山北路三段卅八號附近,共一百廿二坪,土地現值二億零八百萬元,每坪約一百七十一萬元。房仲業者說,這塊地屬第三種商業區,市價高達六億元,適合做大型展館等金店面,目前土地上有婚紗及家電業者。


「公業保儀公」在信義區福德街三百巷內有十六筆土地,約一百四十坪;承德路四段也有「土地公」坐鎮的八十七坪土地。房仲表示,這兩筆的市價都超過一億元。其餘神明地大多不到五十多坪,不具開發價值,地主包括有應公、保生大帝、魯班公、文昌帝君等。


有 三位神明在北市擁有大面積土地,最大地主是「觀音佛祖」,在內湖區西湖的山坡地保護區上有三千七百多坪土地,但每坪只值一萬三千元。「紫微大帝」在北投區 大業路附近也有一千二百多坪土地、每坪六萬元,屬道路用地及農業區。「公業保生大帝」在松山區松江路上有八百三十坪,看似有錢,但土地緊鄰松山機場,屬於限建區,每坪才十四萬元。


信義房屋經理蘇啟榮表示,土地要能立即開發,對開發商才有誘因,而農業區、保護區、機場特定區等,開發價值都相對有限。


內政部官員強調,未及時重新登記的神明地,如果神明地的會員或信徒明確,會輔導其轉型成法人;信徒與會員不明,就會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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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一、本許可條件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二、本許可條件在綜合考量健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都市防
救災需求下,依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分階段選定優先可受
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
三、前點所稱送出基地為下列各款土地:
(一)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
1.公園用地。
2.綠地。
3.廣場。
4.道路用地。
前項送出基地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開闢公園用地、綠地、廣場:
    1.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2.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二)道路用地:
1.符合下列任一規定者:
     (1)未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送出基地申請範圍須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
與現有已開闢之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連通。
     (2)已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十五公尺以上,且持有年限達 5年以上(因繼承或配偶、直
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者。
     (3)符合「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第 3點第1項第1款「消防通道」
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2.前款道路用地(1)、(3)之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
移轉。
五、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
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需再次移轉者,亦同。
六、接受基地以位於下列地區為限: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得移轉至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可建築土地。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僅得移轉至下列地區:
    1.基地位在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且需面臨八公尺以上已開闢
之都市計畫道路。
    2.基地所在位置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有已開闢且其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上之公園綠
地,且需臨接十五公尺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面臨二條已開闢之計畫道路,而其
中一條寬度須達十二公尺者。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且不得為下列土地:
 (一)古蹟所在及毗鄰街廓,或歷史建築所在街廓。
 (二)位於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及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三)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及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四)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五)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八、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指定公告為古蹟者,應由送出基地
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
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之。
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登錄公告為歷史建築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 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修復事業,經市政府文化局勘驗核可後,始得申請之。
九、接受基地依本許可條件移入之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各該
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容積總和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容積。
十、接受基地經審議通過後,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外,申請人應在限期內完成送出
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將土地產權移轉
登記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因容積移轉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登記規費、印花稅及其他稅捐等均由申請人負擔之。
容積移轉許可後,應由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套繪登錄及管理,並由市政府地政機關建檔。
十一、本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許可條件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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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關於都市更新協議合建範圍內國有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用地得否專案讓售與實施者

全文內 容:案經本部95年3月31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查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自 行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係採開發許可制;同條例第21條第11款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實際情形,表明(土地)實施方式。次查同 條例第27條第3項第5款並明定,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更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得專案讓售予實施者,並未排除公共設施用地之適用;同條例第 45條規定,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容積移轉至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建築基地。是以,都市更新協議合建範圍內未辦理撥用之國有計畫道路土 地,如都市更新事業有合併開發之必要,自得協調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報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實施。惟更新後之計畫 道路,應登記為各該計畫道路管理機關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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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詢問:我繼承了1塊以前爺爺所留下來的土地,這塊地現在是台北市15米道路用地,最近有很多代書和建設公司,想要跟我買這塊土地,我們也剛好有打算把土地賣出,但是問了很多建築師和專業人士後,卻有幾點擔心的問題。
聽說現在買地的方式分為3次,而且還要信託,請問這是正確的嗎?因為買方想要設定不過戶,那我以後會不會有增值稅的問題呢?還有人說,若不過戶,以後建商會以起造人身分送出容積等,我很擔心賣出後會有這些問題,希望專家能代為解答。


專家意見 保留方式交易 建商以信託保障權益

建商購買道路用地,主要是為了取得道路用地的容積,未來移轉到所推建案上;一般買賣分為簽約、用印、完稅和點交4階段,不過簽約和用印往往會同時完成,所以也可以說為3階段。
至於信託部分,因道路用地在建商進行容積移轉後,土地歸市政府所有,所有權必須移轉給市政府,因此建商不一定要先取得所有權,因此目前交易方式有賣斷及保留兩種。
第1種買斷方式,賣價可能比較低。第2種即買方先預付定金,等日後建商需要再作移轉。

 

不涉建案 賣方風險低

採第2種方式,建商通常會先付出一部份金額,但沒有辦理過戶,對建商來說是種風險。因此這段尚未過戶時期,建商通常會用設定、信託或預告登記等方式確保自己權益。
若只是單純的土地買賣,並不會和建商未來的建案有任何關係,也不會有起造人身分的問題。
建商若不採取買斷方式,就會等到建案確定之後,正式申請容積移轉,再將道路用地的容積,移入到建案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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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其中第4款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擔保品,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限,其用意在於確保擔保品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以利稅款之徵起。
該 局指出,甲公司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惟其尚有92年度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刻正行政救濟中,本稅部分雖已繳納半數,惟因全額稅款尚未完納,故無法發給無違 章欠稅證明。甲公司遂申請以其持有一筆已列入徵收補償計劃之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品,經該局以該筆道路用地雖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但當地縣市政府並未編列 徵收預算,而予以否准。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7年9月30日台財稅第870700407號函釋規定,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作為欠稅擔 保,又依財政部92年5 月19日台財稅第0920452358號函釋規定,所稱已列入徵收補場計畫之道路用地,係指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 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而言。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欠繳稅款之擔保品,應符合稅法規定,稽徵機關始會同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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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人專門收購道路用地?

 

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通過【既成道路處理條例草案】

 

草案中規定,針對長期被政府使用的私有土地,應透過「以地易地」、「給付補償費」、「抵繳稅款」、「容積移轉」等方式予以補償,政府應於本法通過日起三個月內,公告受理既成道路的徵收補償登記,並於10年之內,分年分期完成徵收補償作業。

 

所以專門收購道路用地的好處

 

a.容積移轉:建商可以將公設用地賦予與同地段之建地相同之 "容積率"權利價值,這個容積率權利價值可以與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建立合併申請建物起造,唯合併之公設用地之容積率權利價值不要超過主建地之30%,也就是合併後之建物起造可增加30%的樓地板面積。

 

b. 以地易地:以地易地指的是以公有地來交換,具體辦法則規定1.由行政院另行訂定;2.或給付補償費部分,草案中則規定由政府以發行公債來籌募之,同時可不 受公共債務法的規定;抵繳稅法則通過【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修正案】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 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贈與稅抵繳規定亦同。


*所以有專門的人收購,您家的地有部份巳經是[道路用地],對您來說一點用都沒有用,但對[專門的人收購]來說,積少成多,有點像收購零股,整合之後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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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在受理遺產稅實物抵繳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土地中之道路用地來抵繳稅款,惟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申請抵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道路用地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另一類型為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惟另一類型之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則不得抵繳遺產稅款。因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係屬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12款所稱的「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法條規定該等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所以私設巷道並不屬於「課稅標的」,且其又不易變價,故不得抵繳稅款。該局請民眾特別注意加以區分後再提出實物抵繳之申請,以免被稽徵機關駁回後,延誤其他遺產標的辦理過戶繼承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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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收購道路用地 0972598368 廖先生
前陣子在幫朋友處理房地產的事情,導致一直有人詢問是否要賣道路用地,因為朋友似乎蠻多道路用地的,而我基本上也根本不懂,所以我就稍微研究了一下道路用地對於一般人來說,是抵繳遺產稅好,還是賣掉好。

下面就是我研究的結果,讓大家參考,若是有什麼不對,也請神人指導一下喔~~

假設總繼承資產2000萬,1000萬現金、1000萬道路用地(公告現值)

在過去遺產稅率最高為50%的情況下


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來申請抵繳遺產稅


**結論:在過去50%遺產稅下,捐地有節稅功能,實質上可多保留200萬實質資產。除非有人願意用50%以上的價格來收購道路用地。

98/1/23 之後過世所產生的遺產稅稅率一律以10%計算


將道路用地捐給政府來申請抵繳遺產稅


**結論:在現行10%遺產稅下,捐地就不具有節稅功能,採取把道路用地賣掉的狀況下,實質反而比捐地抵繳來得多200萬實質資產。當然,相對而言,若是道路用地賣不到公告地價的10%,就還是拿去抵繳遺產稅比較划算。

**另外,要拿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的條件有幾項,法令有寫,可是都很文言文。。。
我試試看用白話文講,看看大家有沒有懂。。。
假設是從父親繼承財產而來的話。。。
1.父親的現金或有價證卷不足以繳納所得稅。
2.向國稅局申請後,要國稅局認定可抵繳,認定標準是看看那道路用地有沒有用或是有沒有價值(原文是"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這句話比古文觀止還難懂吧!!)。

所以依照上述來說,如果我爸爸的現金有2000萬,總財產計算後的遺產稅要繳1800萬,就算有一堆道路用地也沒法抵繳,因為爸爸有2000萬現金足夠繳納1800萬的遺產稅,是不是這樣呢?

  • 最終結論,就是請朋友把道路用地賣一賣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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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其係經政府開闢或證明係無償供公眾使用,除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免予計入遺產總額。 所以遺產中如果有土地符合上述規定,只要檢具稅捐稽徵處已核准按巷道用地免徵地價稅證明函件,申請更正免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除更正核課外,將依同法第41規定,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被繼承人有遺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既成巷道),請列報於遺產稅申報書「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欄,並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避免核課後再申請更正,徒增徵納雙方麻煩。

****************
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無效益的財產來抵繳,道路用地多半無效益故實務上申請抵繳的遺產稅則以道路用地最普遍。
但遺產稅已降至10%.所以用道路用地抵稅是否划算.聰明的你們用膝蓋想就知道嚕~

***************
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1.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依本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土地,是免徵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
3.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只要經認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則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

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 總額。(一般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的條件。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稽徵機關以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 物,而不准抵繳)。
2.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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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員李喬如今(7)日總質詢時就旗津觀光建設及發展提出建言,她主張旗津應朝休閒、美食的方向,打造成為國際觀光大島,以吸引觀光客。李議員表示,旗津亟需遊憩建設,才能建構成為全國獨一無二的美食、休閒遊憩區。

她以中旗津、南旗津都擁有大面積腹地,要求市府利用現在的紅燈碼頭、風車公園,結合文化活動,形塑一處可以媲美北台灣貢寮海洋音樂季、南台灣春天吶喊墾丁音樂季的新據點。

 

李喬如說,打造旗津觀光大島並不困難,只要市府有心,將旗津漁人碼頭、紅燈碼頭結合美食專區,預計兩年半的時間足以在旗津創造消費並引進人潮。 陳菊答復,旗津不少土地屬於港務局、軍方所有,指示都市發展局與港務局「以地易地」的方式,推動地方發展與建設。

 

她說,目前最憂心的是旗津從旗后山到風車公園的海岸線流失嚴重,寬數十公尺、長4 公里的海岸線不斷被侵蝕,市府憂心觀光客的安全。她說,市府多次向中央反映得不到正面的回應,市府已先編列5 億元改善工程,以確保國土不被流失。

 

工務局長吳宏謀說,5 億元工程包括岬灣、離岸潛堤工程,目前已交工程企劃處規劃,預計明年起以2 年的時間完成岬灣及築堤,確保海岸線不流失。

 

【記者龔書清/高雄報導】鼓山區近期發生三起假藉毀路造就非公共使用地役權之爭議,以達到收回土地目的,議員李喬如今(7)日質詢指出,這個現象突顯財團 購買既成道路用地並等待時機達成廢止獲取暴利的現象,市府卻遲疑不予處理,公權力不彰,她要求市府養工處要依法儘速恢復路面平整,以維護市民應有的通行權 利。

 

議員李喬如要求工務局長吳宏謀建立及公佈說明有關既成、現行、私設道路資料讓高雄市民知道,包括哪些是具公告之公共使用的地段,土地所有權人是不得私自毀損破壞、阻礙通行,否則將觸犯毀損公務、妨害公共危險罪之刑責。

 

她針對鼓山區近期發生既成道路被地主毀損或封路,影響現有通行權的事件提出批判及警惕。李議員說,高雄市的道路有都市計畫道路、既成道路、現行道路、私設 道路,它們唯一的差別是都市計畫道路要先徵收補償,其它的已通行道路因歷史延續已無財力編列預算,因此政府鼓勵建商或要抵繳贈予稅者可以購買既成道路用地 來抵稅或移轉容積率使用,不知是人民不知或是政府宣導不夠,還是有某特定財團大量收購,最近在鼓山區已有三件類似爭議發生。

 

李議員要求各所屬業務單位應堅守崗位別陷民意代表於不義,她說,這正考驗市府的危機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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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真正了解道路用地嗎? 留下道路用地有何其他用途?

您真正了解道路用地嗎? 留下道路用地有何其他用途?
1.您在等政府徵收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日益滑落,既成道路不徵收已成既定事實,政府財政赤字,高達八兆元徵收預算遙不可期,財團收購捐地抵稅也已禁止( 台北市抵稅最多也只能16%,不如賣掉 ) 。
2.道路用地可當祖產留給子孫嗎?
可以,可以代代相傳,但子孫持分越分越少而且日益貶值未來容易起紛爭或是未辦繼承遭政府代管,絕非所願吧!
3.道路用地可抵所得稅、遺贈稅嗎?
可以,但綜所稅最多只能折抵道路用地公告現值16%,而遺產稅現在只徵收10%用道路用地折抵更不划算。
4.道路用地在門前,賣掉怕被圍堵嗎?
既成道路雖私有尚未補償,但地主無權圍地私用,只能痴心等候補償,已賣掉之道路用地多是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所以更無私用圍堵情事。
5.道路用地需全部所有權人蓋章同意買賣嗎?
不需要,只要部份持有人就可做部分轉讓。
6.道路用地賣掉需繳增值稅嗎?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移轉過程沒有任何稅務問題。
7.賣道路用地是丟臉的事嗎?又有什麼好處?
可利用的地賣掉或許真是丟臉有愧,但是既成道路毫無價值可言,不會增值也無法利用更無法衍生租金收入,甚至隨時可能修法導致日益貶值,不如趁部份區域有容積移轉獎勵尚有建商希望收購時轉出換取現金。
8.為什麼現在很多公司都要買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目前因法令修法原因,可以讓建商購入後來增加獎勵容積,所以現在道路用地才會這樣熱門的原因,如果法令再修改,以後是否有變數是不得而知,誠 建議地主們把名下的道路用地賣出以免政策改變後,可能就會價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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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道路地專案:廖先生  Line:   princeton9898


道路用地行情目前史上最高的原因在於政府法令的改變,產生道路用地的供需問題。容積移轉獎勵修訂於99年7月1日生效實施"中央版"的法規,也就是未來的接 受基地(建地)門檻調高與容積獎勵減半,大幅影響建設公司建案的投資成本與效益,例:7/1以前原本可以蓋20層樓的大樓,7/1以後容積獎勵減半卻只能 蓋15層樓。如此一來所有的建設公司便開始急於7/1號以前將建案送審,相對的道路用地的需求在市場上快速增加,價格也就不斷的提高,原因都是因為趕著將 建案送審。還記得99年底北投道路用地的價格還在60~80%,短短不到幾個月飆到110~130%,距離中央版的法規只剩1個月的時間,該送審的案件都開始 送審了,道路用地價格開始用下滑的趨勢,買賣時機該好好把握囉,7/1號過後道路用地的價格絕對腰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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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u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u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u        都市更新條例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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