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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拍板支持都發局推動的「容積全面代金制」,讓公保地自救會代表李奇昱批評,是剝奪了人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被迫用很卑賤的價格賣祖產給政府。(資料照,陳明仁攝)
柯文哲拍板支持都發局推動的「容積全面代金制」,讓公保地自救會代表李奇昱批評,是剝奪了人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被迫用很卑賤的價格賣祖產給政府。(資料照,陳明仁攝)

北市府都發局推動「容積全面代金制」,即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只能透過參與政府「標購」的方式,低價處分自己的土地,以民間中介「捐地換容積制」的民間自行買賣土地舊制,將於今年7月初全面落日。經查,台北市長柯文哲已確定拍板,以市長高度首度支持朝此方向推進。另一頭,市議會51位市議員連署維持現行的「雙軌制」,因各利益團體紛向市議員施壓,部分議員已感受選民壓力而態度動搖,本周三市議會開大會時,將有機會處理此案,在此之前,柯文哲也將親赴民進黨團報告立場,爭取綠營認同。
公保地自救會代表李奇昱8日表示,市政府若執意推動全代金,將有違中央法令。他指出,根據中央的《都市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得」折繳代金,即以雙軌為出發,但市法規《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擬走全代金制,將有違法疑慮。

延伸閱讀:容積代金制》北市51議員聯手擋「代金」 恐任掮客續炒房獲暴利

其次李也表示,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政府應以市價向地主徵收土地,但現行及未來要上路的制度,都是政府以公告地價的15%作為標購的天花板,採「價低者得標」,而非市價徵收,對地主來說並不公。

「被迫用卑賤價格賣祖產」 李奇昱:地主應取得合理補償

李奇昱並批評,若實施全代金,市政府剝奪了人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人民被迫用很卑賤的價格賣祖產給政府。李表示,公保地主的地已經被市政府佔用幾十年,甚至有高達60多年的,地主至少希望能獲得對等價格的補償。
李也表示,將會針對人民財產處分被剝奪的部分,提出大法官釋憲。今年3月才出爐的釋憲案747號,解釋文提及「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此外,釋憲文也提及,需用土地人因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此釋憲文可以說是對人民財產遭特別犧牲時,應取得合理補償背書。

20170426居住正義論壇IV「都市發展與容積政策」.台北市長柯文哲出席.場外多方人馬前來抗議.中華民國未徵收未補償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全國地主自救會更是大陣仗前來抗議. (陳明仁攝)
李奇並批評,實施全代金是剝奪了人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讓人被迫用很卑賤的價格賣祖產給政府。圖為4月26日公保地主自救會於土地正義論壇場外抗議。(資料照,陳明仁攝)

都發局實施全代金的理由,是認為舊制「捐地換容積」有制度缺失,讓容積利益不歸公,反而爆量進入私人建商與仲介的口袋,甚至被財團用以捐地抵稅,亂象頻生。對此,李其昱表示,若政府的目的是要避免仲介從中奪利,則努力的目標是「資訊透明化」,而非實施全代金,否則,只會造成政府「低買高賣」土地。

北市平均每區1萬名地主 選票壓力施壓市議會

李表示,台北市「已開闢未徵收」及「未開闢未徵收」的地主共有11萬名,大致平均地分布在台北市12個行政區中,積欠地主金額達2兆,自救會已請公保地主們打到市議員辦公室遊說,要求支持「雙軌制」,他還直言,每區平均1萬多名的地主,對議員也是不小的選票壓力,本周三,自救會也將到市議會前抗議,希望擋下市政府的全代金制。
市議會民進黨團總召許淑華表示,柯文哲已表態要支持代金換容積制度的全面實施,柯也將於周三親自到民進黨團報告說服,許表示,若柯文哲提出的版本和郝龍斌時期全相同(即全代金),則民進黨團未必要支持。

201704012-台北市議員許淑華12日於市議會質詢。(顏麟宇攝)

許淑華表示,若柯文哲提出的版本和郝龍斌時期全相同,則民進黨團未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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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大安區、中正區、大同區、松山區、萬華區、士林區、北投

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疑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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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房屋買賣,疑難土地處理

 

桃園市蘆竹區長興路四段的水尾139-1及140地號兩筆土地約200坪,靠近土地公廟、長興里活動中心旁,過去為國有地和私有工業用地,原長期租借當做該活動中心廣場使用,部分用地去年12月由易新公司以工業用地購入後,不料今年9月下旬遭桃園市政府變更為「既成道路」,引起長興里長呂理粲、前長興村長呂理照和易新代表人呂學倫反彈,今天上午決定在今天下午將持公文資料,前往桃園地院控告市長鄭文燦及工務局長黃治峰違法瀆職、侵占罪嫌。

呂理粲、呂理照及呂學倫表示,這塊涉及私有地,過去20年都是廣場用地,市府一夕硬認定「既成道路用地」,且自會勘到認定均未通知里長、地主到場會勘參與,市府如同黑箱作業,侵害人民權益,市府公文錯誤百出,為維護人民權益,決定控告鄭文燦市府團隊。
桃園市府工務局長黃治峰表示,長興路四段靠近土地公廟用地案,大部分用地為國有土地,提供道路通行使用已有20多年,國有財產局也沒有異議,僅有路口轉角一小塊私人土地產生爭議,地主既然不服,可依行政程序提出訴願,地主如要提告,基人民權益,市府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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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陳建銘議員昨天陪同「中華民國未徵收未補償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全國地主自救會」多位陳情代表,要求市府盡速按照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

陳情的61歲高女士表示,家裡有一塊位於大同區6公尺巷道的4坪多道路用地,想要賣掉這塊地,政府卻沒錢徵收。

她說,原本在早餐店幫忙,後來因中風、走路不便,現在沒有工作。她家的土地每坪市價約70萬,但市府只想用公告現值15%買。她不想賤賣土地,因有這塊地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北市府地政局說,高女士擁有的道路用地,如要提前徵收,依規定,僅能用公告現值15%買。

陳建銘表示,全國仍有許多公共設施保留地歷經40年未能完成徵收。以北市為例,近5年北市總共徵收3.56公頃的公設保留地,但未徵收的仍高達1450餘公頃。由於徵收經費不足,徵收進度緩慢,市府卻提不出解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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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設保留地解編辦法將出爐,依內政部解編通盤檢討計畫,初步限定地主最高拿回五成土地,政府至少分到一半以上,中央與地方政府只編列 一.八一億元的通盤檢討計畫費用,不用再出半毛徵收補償費;以全國待徵收公設保留地約二.五萬公頃、價值七.二五兆元來估算,等於政府只花少少的計畫費 用,就可分得價值逾三兆元的土地。


為解決公設保留地苦無經費徵收問題,內政部三月初起與地方政府協商,研擬解編辦法,初步拍板地主最高只能分回五十%;四年內先解編學校、市場、停車場與機關用地等逾五千公頃土地,未來再逐步擴及其他公設保留地。


根 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全國各縣市共有二.五萬公頃公設保留地,預期徵收總經費高達七.二五兆元。內政部研擬改以跨區整體開發方式,將公設保留地解編,解編後 土地使用分區可變更住宅、商業區等可建築用地,土地價值將因而翻漲;基於「漲價歸公」原則,土地變更後需有回饋機制,初步規劃地主最高只能分回五十%。


可變更地目 地價翻漲像中樂透


學者表示,就算地主最高只能分回五成土地,但原本閒置三、四十年無法開發的公設保留地,解編後變成可建築的住宅或商業用地,土地價值至少翻漲一倍,部份地主將會像是中了樂透。


統計目前六都(包括桃園縣)待徵收公設保留地,共有約一萬六四一六公頃,換算約達四九六五.八七萬坪;若全數解編,假設地主均可分回最高五成的土地,預計六都土地供給將增加逾二四八二萬坪,預期可解決都會區近年來土地荒造成建商高價搶地、房價飆漲情況。


內政部目前規劃四年內先解編學校、市場、停車場與機關用地等逾五千公頃土地,假設私地主分回五成可建築用地,預計四年內土地供給可增加兩千五百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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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日前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全國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高達兩萬五千公頃,因應政府沒有徵收財源徵地及少子化趨勢,使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需如此多,政府希望在四年內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不需要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還地於民。對此,議員魏嘉賢表示,中央與縣市政府必需密切配合,才可望縮短變更都市計畫流程,讓此項「還地於民」的遲來正義,四年內如期兌現而不會跳票!  

                   政府基於國家發展及土地使用之整體需要,將部分土地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將土地規劃成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但被劃為公設保留地的地主而言,土地未能被政府徵收,面臨坐擁土地,卻無法利用的窘境。土地劃入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後,嚴重影響該土地之利用及地主權利;而限於財源不足,政府又常常未辦理徵收。  

                現階段內政部提出要讓「捐地換容積」落日,容積買賣改由政府做莊,政府可藉由建商購買容積繳交的代金來徵收公設保留地。公設保留地是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地主所屬的公設用地解編後會變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土地更具價值,獲解編的地主自然可受益。而依市地重劃規定,都市計畫變更後,政府可分得部份土地,這些土地出售後所得到的收入,即可用來徵收那些未解編的公設保留地,如此未解編的地主也可受益。將討論容許民眾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蓋臨時性的建築。  

                議員魏嘉賢表示,一、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作業,應該依每個縣市土地使用之狀況分區分案來檢討,依法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如都市計畫按照法令,要透過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再轉呈報送至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報至內政部,如果解編也是依此程序走,一個都市計畫照正常程序呈送至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需要三、四年的期間,如果真的要呈到內政部解編公告,所需時間可能也要七年,是否能如內政部預期在四年間解編值得考驗。

                二、當初國土規劃使用所產生出來的都市計畫,依照當時政府預期未來建設所編定如公園、停車場、道路用地、住宅區、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假如該舊都市計畫內建地已蓋住宅,卻因政府無經費徵收公園、停車用地,如果為了符合現今土地所有權人期待解編成建地,是否與當初國土規劃有所衝突,而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值得研究。解編對現階段土地所有人絕對是遲來的正義,政府更要利用此次機會好好檢討現今因人口少子化、高齡化及公共設施土地問題,來規劃未來國土利用的方針,別造成解編之後衍生出更複雜的公共議題。  
                   三、地方政府財源窘困,解編預算如無中央協助恐怕沒有多餘的預算來辦理。因各區域都市計畫的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狀況不同,只能分案討論來完成雙贏的結果,所須解編時間勢必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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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
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    
     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資料來源:沙鹿鎮公所 財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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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地上的房屋移轉也免課徵奢侈稅,也就是說,不論是土地或建物,皆適用相同的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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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地上的房屋移轉也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不屬於課徵奢侈稅的範圍;現在再加上新的解釋,包含所有權人銷售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也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依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面原有的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可以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但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時,依土地法第215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上面改良物如屬依法令規定建造者,應一併徵收。 如果屬於違章建築,就拆遷不予補償,最多依各地方政府自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 財政部說,由於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5款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文義不包括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築物;但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地上建築物,被政府徵收時可能會一併徵收,就遇到課稅問題,財政部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做出解釋,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免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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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先全國的「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的新規定,5月1日正式上路。台中市這項新法除了透過容積移轉,使安全無虞的違建,得以合法化;另台中市79處的歷史建物,也獲得保存。至於老樹生長的土地,也可用來換取容積率,以保住老樹;同時也保障所有權人權益。 新修正的「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最大的特色是,過去規定以「道路」用地,來換取容積率;現在適用範圍擴大至老樹生長地、公園、兒童遊樂場、人行廣場、綠地、停車場、排水道、廣場、溝渠,及河道等公共設施用地,還有歷史建物、文化景觀、聚落,都可換取容積率。 另外,全市的舊市區更新地區建地,如捐作開放空間使用,也可換取容積率。 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指出,新的容積移轉規定,上述這些土地所有權人,可將容積率賣給需要的人,像是建商及違章所有權人。 此外,這些土地所有權人,也可將地捐給政府,來換取容積率在別處蓋房子,政府可因此加速取得公設地。 台中市政府都發局長何肇喜指出,依台中市長胡志強對建物管理「安全第一、務實處理」的指示,推出上述措施,都是全國首創,一來可有效解決「都市之瘤」的違建問題;二來,歷史建物也得以保存,所有人的權益,也不致受損,政府還可大幅減少徵收公共設施用地的經費。 以違建為例,台中市每年約增加7千多件違建,目前約計4萬多件,依目前都發局的人力、物力,1年只能拆1,000件,拆都拆不完。所以,目前對於100年4月20日以前的建物進行列管,並集中火力拆除100年4月21日以後的違建,尤其是影響公共安全、占用國有地、影響交通的違建,會優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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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近年來房市往東發展趨勢明顯,建商為創造更多樓地板面積,委託業者收購古蹟、公設保留地容積率,台北市議員王鴻 薇指出,台北市政府未針對容積跨區移轉積極設限,近五年來,光是內湖區,已移入一萬二千八百廿坪,總面積比國父紀念館還大,反觀大同區及萬華區則一件都沒 有,東、西發展嚴重失衡,「軸線翻轉根本攏係假!」

內湖區 移入近一萬三千坪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專門委員劉秀玲表示,古蹟容積移轉,中央規定沒有設限,但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較嚴,礙於現行法令,無法限制容積私下買賣,發展局只能審核是否正確,由建商蓋新建案「接受基地」提出申請,經都市計畫審議,再申請建照。


古蹟容積移轉 中央未設限


王鴻薇批評,台北市的私有道路、古蹟已經成為容積量的主要來源,坊間出現「道路用地收購公司」,建商收購道路用地或古蹟,目的在取得「可移轉的容積」,將這些「容積」灌入新建案中,讓建築物長得更高、賺得更多。


大同萬華區 移轉量掛零


王鴻薇說,近五年來,除了豪宅林立的內湖區之外,南港區及信義區,皆移入約四千多坪的樓地板面積,若以每坪單價計算,移入信義區的容積獲利,與內湖區不相上下。


王鴻薇說,北市府從馬英九擔任市長時就高喊「活化西區,軸線翻轉」,但從容積移轉量來看,大同區及萬華區完全掛零,軸線翻轉根本就是口號,未限制跨區移轉,造成區域發展不均衡,極需都市更新的大同區、萬華區卻完全無法受惠於容積移轉促進都市更新。


王鴻薇說,台北市卻將整個台北市作為同一主要計畫地區,導致台北市的跨區移轉相對嚴重。反觀新北市則有約四十七個都市計畫地區,板橋區容積不得移轉至三峽區。


都發局表示,以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迪化街再造,因為保留了歷史街廓不改建,留給市民可了解台北歷史的街廓,在兼顧保障地主權益的前提下,才會讓容積率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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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我的結論是:道路用地的行情可能會下跌。


容積獎勵原本是政府獎勵民間,落實增加綠地、停車位、開放空間等利器;容積移轉則政府財務拮据下的產物,是一項不得不的替代政策。惟不論是容積獎勵或是移轉,在有心人士變向使用、挪做他用,甚或藉以炒作下,爭議不斷,引發民眾、都計學者、監委大肆撻伐、糾正。政府是該盡早改善其弊端、發揮其正面效益。


充當都會改造引擎的獎勵措施,如運用不當,反會成為政策落實的絆腳石。


台北巿政府政策初實施時,巿場上不斷有業者、開發商抱怨「手上的都更案,就此停擺」、「相關獎勵根本是看得見,吃不到!」而學者也針對台北好好看等 獎勵頗有微詞,認為短時間的綠地整理,卻讓建商取得容積增加的龐大利潤,而其人口增加、房子量體變大的不良後果,卻要全區民眾分擔。


不可諱言現行容積獎勵與移轉政策,五花八門,太過浮濫,惟如同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董事長張元旭所言,由政府作莊,成立容積銀行,與檢討容積獎勵是兩碼子的事。


過去重大建設經費由全民埋單,但土地容積增加、不動產增值的大部分利潤全由地主、建商拿走。未來透過容積銀行概念,將增加容積歸公,一部分出售,一部分做公益,甚至透過政策引導民間開發商投入,將能創造出政府、業者、民眾多贏局面。


經建會與內政部有意設立容積銀行,讓政府主導容積移轉等事務,值得支持與肯定,更希望政府早日落實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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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了「住宅法」,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住宅和不動產統 計數據及指數等資訊,並對於住宅供需失衡地區,採取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以穩定住宅市場。此外,立法院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 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要求不動產買方、土地代書及仲介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不動產交易案件實際資訊,也就是「實價登錄」,不過法案中也明定, 在相關配套措施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作為課稅依據。至於土徵條例中的「市價徵收」,由於朝野歧見較大,目前立法院還在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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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改市價成本增「徵地更謹慎」內政部地政司指出,未來徵地改依市價補償,不僅增加估價師負擔,需地機關也將增加成本,徵地應會更加謹慎;「未來徵地補償預算編列將更加繁複」,公務機關能不徵人民的土地,就最好能避免。


地政司官員表示,未來徵地的補償價格將由估價師估算。但現行徵地依公告現值加成,本就是為彌補公告現值與市價的差額,比如偏僻的澎湖甚至有加廿成的紀錄,而台北只加一成至兩成。


若估價師估出天價該怎麼辦?地政司官員表示,若估價師所估價格超出公告現值一定比率,應會增列法條規定,提地價評議委員會做最後評定。


【記者鄒秀明/台北報導】針對土地徵收擬採市價徵收,不動產業界人士指出,改採市價徵收,固然可以避免爭議,不過,國內南北不動產差異性極大,對於被徵收的地主來說,極可能出現兩樣情。


卓群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韋月桂說,若採取市價徵收土地,在北部地區由於素地較少,市價容易高於公告現值,土地徵收對一般人有利,但政府要付出更多的代價。


不過,中南部部分地區市價其實可能低於公告現值,一旦採取市價徵收,也會造成徵收價格比公告現值更低的現象。


她認為,政府若有意改以市價徵收土地,對財政有利有弊,但至少有公允價值參考,已可降低爭議。


業界人士指出,很多土地徵收都涉及地目變更,屆時市價的認定究竟是以變更前或變更後計算,也會出現落差。


業界人士表示,若採「市價」徵收,等於政府肯定市場價格,其他如土地按照市價課稅,還有即將實施的國際會計準則(IFRS)對不動產評價,是否也該採取市價列帳法,也出現討論空間。【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土地徵收,侵害人民財產權


看問題/畫而不徵 才最痛


內政部研擬將徵地價格由「公告現值加四成」改為「市價補償」,恐怕只是口惠實不至,因為被徵地民眾心中的最痛,不在於補償價高低,而是「畫而不徵」,政府無力徵收,又不准地主開發使用,侵害人民財產權莫此為甚。


非正式的統計資料顯示,到二○○七年為止,已畫定而未徵收的公設地至少還有五百公頃(約一百五十萬坪),依照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徵地價格計算,總徵收款達六百八十億元,但是,政府什麼時候能夠完成徵收,從未有具體時間表。


令人痛心的是,這些土地有的從日據時代、有些則是在台灣光復時被畫設為公設地,「保留」至今超過半世紀,仍未徵收,地主財產權被「合法」剝奪,卻投訴無門,而受限不准開發、自由移轉的公設地變成荒園廢地,有的竟成環境「毒瘤」。


回顧法令,公設地徵收期限原定「五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但行政機關多次修法延長期限,五年變十年、十五年,到民國七十七年修正「都市計畫法」時,一舉刪除期限條款,徵收期限變成「無限期」;政府球員兼裁判,恣意改變遊戲規則,儼然是行政權侵害民權的血淋淋案例。


事實上,徵地價格改為「公告現值加四成」後,已十分接近市價了,在部分中南部鄉鎮,甚至比市價還高,地主拒絕徵收原因錯綜複雜,「價格」絕對不是唯一的理由。


如今內政部煞有介事地修法,卻聚焦在「徵收價格」上,要不是虛晃一招、刻意避重就輕,就是與民意脫節。因為眾人皆知,徵地問題癥結不在於「價格」,而在於「畫而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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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北屯區舊社里捷運用地地主,組自救會抗議徵收不公,昨上午二百多人赴市府抗議後,又至台中地檢署按鈴申告台中市長胡志強、地政局長曾國鈞涉嫌貪汙、偽造文書。自救會長趙俊安表示,市府強徵民地、徵收價偏低,「難道是要逼他們去流浪街頭?」


二百多名抗議民眾,搭乘五部遊覽車浩浩蕩蕩集結到台中地檢署前,高舉「反對一般徵收」、「市府強徵民地」等標語。趙俊安說,去年九月市府才宣布要暫 緩徵收作業,當時就遭質疑是擔心影響市長選情「玩假的」,果然選舉一過又悄悄進行,甚至還在七月底公布九百多戶地主中,有九成八同意徵收,僅剩一百多戶不 同意。


大批台中市北屯區舊社里捷運用地地主,組自救會抗議徵收不公,不滿市府強徵民地、徵收價偏低。


趙俊安說,捷運綠線機廠區段部分實際僅有四百多戶,他手上有超過七成、二百多戶都不同意住戶的連署書,市府明顯刻意製造將完全徵收假象,強占百姓土地徵收後開發再對外公開招標,明顯有貪汙之嫌。


自救會對補償費用過低無法接受,市價每坪八萬房子,徵收價才二萬元,他們所居住六、七百萬三樓透天厝徵收費用才二、三百萬元,還要付銀行貸款,「不是要逼我們去流浪街頭?」


趙俊安指出,市府為節省徵收費用,竟趁市價徵收條款在立院通過前,九月六日倉促公告自訂《公共工程建築改良拆補償自治條例》,他們多次抗議都置之不理。


對此,副市長蕭家淇表示,捷運綠線和舊社地區,採區段徵收是因為當初對地主調查時,有高達九成以上都要分回土地,不想要領補償金,所以才採區段徵收,想領補償金者依公告地價補償,而以目前領回的土地,農地變建地,地價漲了兩倍多,土地值錢地主獲益多。中時電子報


市府︰持續溝通 建設不停 已提供補償費或土地兩種選擇


副市長蕭家淇昨天表示,包括捷運機廠、文山工業區以及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區段徵收案,都是因為重大建設需求而進行,市府已經有長期的溝通,並提出分回補償費或土地兩種選擇,面對仍有地主表達抗議,市府只有繼續溝通,但不會影響建設的進行。


得知舊社地區民眾控告市長胡志強及地政局長曾國鈞後,蕭家淇則說尊重司法,但也強調市府一切依法辦事。


蕭家淇表示,北屯機廠徵收案,市府於九十六年起,已召開三次說明會,在區段徵收階段,也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以雙掛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物所有權人,並於北屯區公所召開協議價購暨區段徵收說明會。


他說,這是為了配合台中市第一條捷運烏日北屯線的動工,所必須做的徵收案,中間為了順應民意,也曾在去年暫緩開發、重辦查估,市府已一再跟地主強調,會依法從寬從優補償,以利後續作業,但攸關捷運建設的徵收也已迫在弦上,不能再拖。


至於文山工業區,蕭家淇表示,有自救會表示不能開發,但也有地主成立推動會,要求開發,市府是做過意願調查,有過半的地主要求開發,再加上縣市合併升格後,台中市真的需要工業區用地,才會展開推動;至於民眾擔心的工業區污染問題,市府會透過都計細部設計,規範業種。


擴大大里都市計畫案,蕭家淇說,這是因為大里區近年來人口快速發展,的確有辦理都市計畫來做好都市規劃的必要。


蕭家淇說,上述三個徵收案,市府除了以一般徵收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外,也提供地主另一個選擇,就是可以選擇分回土地,讓地主共享土地開發後的價值,希望地主能體諒政府重大建設不得不做的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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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苗栗大埔事件之後,農民走上街頭反對政府浮濫徵收,並要求立即修改《土地徵收條例》。由於此事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政府終於在日前正式回應,如市價補償、每半年估價一次等。但這樣的作法有可能解決問題嗎?


這是農民想要的改革嗎?筆者對此持悲觀態度,原因是主政者對於問題作了錯誤的定義,其所衍生的政策自然也就嚴重偏離。


土地徵收不是錢的問題,農團:停止浮濫圈地才正港土地正義。


第一、土地徵收是人權的議題,非僅是補償多寡的問題。真正實施民主憲政的國家,其土地徵收的數量往往是遠低於我國的徵收件數,為何如此?


那是彼等將土地徵收視為是人權保障的議題,必須要嚴謹對待。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提出了重要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特別指出「財產是神聖不可侵 犯的權利」,這成為當時最重要的主張之一,並為後來民主立憲國家所援用。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即受其影響,有類似規定。


財產權為什麼這麼重要?除了金錢衡量部分之外,它更是與生存權與人格權緊密連結,無法分離。也就是說,個人的生存及人格是與其財產的擁有與自由支配使用,有著絕對的關係,因此,對於財產權的侵害,也就涉及了對於生存權與人格權的剝奪。


大法官相關解釋文就不斷強調這個理念,例如釋字第四○○號與釋字第五九六號。因此,土地徵收的補償多寡問題雖然重要,但,是否符合人權保障才更是關鍵。


第二、土地徵收是結構性的議題,非僅是技術評估的問題。由於土地徵收是對於人民上述憲法保障權利的剝奪,因此一定要符合嚴謹的前提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而且是缺一不可。


雖然此次修法草案中特別增訂「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就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及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但是最後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如何決定?由誰來決定?這涉及了雙方權力結構的不對等,絕非僅是技術性的評估可以解決。


目前修法設計是要讓需用土地人獨享這個權力,這與現行舉辦公聽會的規定如出一轍,根本無法達成目的。《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由於需用土地人的利益是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相衝突,因此,由需用土地人舉辦公聽會就形同是球員兼裁判,往往會流於形式,缺乏實質意義。如今,修正草案竟將公益性及必要性的詮釋權完全賦予需用土地人,這將會得到相同的結果。


有鑑於此,由台灣農村陣線所提出的民間修法版本特別主張,在土地徵收計畫提出之後,應該要有嚴謹的聽證程序,讓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 人處於平等的位階,在訊息充分提供的狀況下,讓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自由表示意見,經由雙方相互提問、討論及答辯,最後再由客觀中立的第三者來予以評 斷是否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而不是由需用土地人來獨占。


長期研究農民運動的社會學者James Scott特別提出生計倫理(subsistence ethic)的觀念,他認為在資本主義時期,農民的生計倫理往往被棄之不顧,使得農民連最基本的溫飽也無法滿足,而這就是農民反抗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國浮濫徵收所造成的農民抗爭也可以由這個角度視之,惜政府所提出的修法版本根本沒有針對問題來回應,這使得農民的生計倫理遭致剝奪,農民抗爭必將持續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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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糾紛又一樁,台北市安和路2段32巷即將進行道路拓寬工程,但其中有大約3坪屬於私人土地,現在地主指控,徵收價格還談不攏,可是新工處卻強行開挖,試圖阻攔還被嗆聲,接受陳情的議員因此痛批新工處跟強盜沒兩樣。台北市安和路二段32巷,道路拓寬工程看起來進行到一半,地上有塑膠水管,旁邊還有鋪設路面用的建材,但地主挑出來指控,台北市新工處還沒有完成土地徵收就強行開挖,讓他們氣炸了,地主想攔都攔不住,找上議員陳情。

未徵收就開挖地主轟強盜


這條安和路2段32巷內有3坪屬於私人土地,如果按照目前地價,應該得補償1500萬,可是徵收價只肯按公告地價給590萬,雙方沒有共識。


新工處開挖的理由,更讓議員無法接受,不只被議員痛批,連地政處官員都認為有問題,新工處趕緊道歉,表示會立刻停工,等待後續審議,只是這遲來的善意,不知道地主能不能接受。民視


未徵收就開挖 地主罵 北市府:怕淹水


台北市大安區土地每坪市價上看五百萬,不過有地主土地被北市府徵收為道路用地,徵收價還沒談好,市府就先強行施工,地主指控這根本就是強行開挖私人土地,目無法紀。北市新工處解釋先行施工是擔心既有排水溝沒有與相鄰的系統連通,有淹水疑慮,會再與地主協調和解。


台北市新工處進行安和路二段三十二巷東段道路的拓寬工程,卻遭地主質疑,還沒有完成土地徵收,竟強行施工,開挖私人土地,台北市議員徐佳青質疑,新工處是在十月十一號送徵收土地計畫書到地政處。


十月十八號地政處才行文內政部,都還沒有開土地徵收委員會,也沒審核通過,地主更沒有拿到補償費,新工處就強行開挖,完全不管法律程序,目無法紀。


未徵收就開挖北市府:怕淹水


地主凌先生說,他們與新工處是開過兩次公聽會,新工處以徵收補償地價公告現值加兩成補償,大約三坪土地徵收價為近六百萬元,不過他們認為這塊三坪土 地目前市價約一千三百萬元,徵收價與市價相差太大,還不同意徵收,但還在協調過程,就發現自己的地,已經在十月二十六號被強行開挖施工。


台北市議員徐佳青批評,新工處根本沒有誠意與地主和解,甚至地主之一的(王留)公農田水利會的土地遭擅挖,至今可能還被蒙在鼓裡。


對於市議員的質疑,新工處工務科長周國平回應,之所以還沒徵收完成就先行開挖,是擔心既有排水溝沒有與相鄰的系統連通,考量周邊可能因為防汛期積 水,考量公共安全才先行施工,這塊土地徵收已經排入十一月的內政部審議議程,會儘速核准徵收計畫,不過對於新工處指是基於公共安全,地主批評,根本沒有公 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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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政府在卅八年前為拓寬仁愛路四段,徵收「祭祀公業林全勝林燕光」位於仁愛路圓環附近的兩筆土地,時隔卅多年都沒有辦理移轉登記為市有土地, 導致石姓民眾信賴土地登記簿的登記,向祭祀公業買下作為道路用地的土地,才發現市府多年的疏漏,卻已造成重大損失,台北地院法官判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須賠償石一千八百萬元。


 針對土地徵收官司敗訴,大安地政事務所主任簡玉昆表示,原土地所有人已在民國六十五年領到徵收補償,所以土地已歸市府所有,不可再作處置。地政所 一定上訴到底,不會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地政所表示,林燕光已在六十五年領到徵收款項,後續雖未完成徵收,但依《土地法》規定,所有權人領到徵收款,該地 就屬市府所有,所以林不可賣給第三人。


 北市地政處主任祕書易立民也表示,早期政府徵收多是先發補助款,再慢慢作登記,才會出現相關產權糾紛。


 石姓民眾當初向「祭祀公業林全勝林燕光」所買的土地,地目標示為「道」,是作為預定道路用地,面積三百多平方公尺、約九十多坪。審理中法官也疑惑為什麼要買道路用地,了解後發現坊間有許多人買道路用地,除了辦理容積移轉,主要就是作為抵繳稅捐的節稅管道。


 北市府當年為辦理仁愛路四段道路拓寬工程,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民國六十二年間公告徵收「祭祀公業林全勝林燕光」位於仁愛路圓環附近的兩筆土地,因祭祀公業未領取補償費,地政處就提存在北院提存所,直到六十五年才由祭祀公業的管理人領走。


 北市府地政處徵收土地後,大安地政所一直未將公告徵收事項,記載在土地登記簿上。直到九十七年三月,石姓民眾以二千二百萬元向祭祀公業購買這兩筆土地,並付了一千八百萬元後三個多月,地政處才請大安地政所辦理地移轉,並登記為市有地,石某才知道付了冤枉錢買地。


 為此,石以「祭祀公業林全勝林燕光」的管理人為被告,提出返還買賣價金訴訟,雖獲得勝訴,去年並聲請強制執行,才發現祭祀公業名下資產不多,且管 理人屢經更換,前手賣徵收地、後手根本不知,最後只拿回一千零九十一元。石不甘受重大損失,就依土地法「因登記錯誤遺漏致受損害,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 任」的規定,訴請大安地政所賠償一千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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