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奢侈稅、稅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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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買賣,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房屋買賣,疑難土地處理

台北市政府於居住正義論壇提出3大房屋稅改方向,本周多位財經者專家及北市議員聯合舉辦「懲罰式房屋稅、稅負暴漲全民皆輸」論壇,包括市議員戴錫欽、洪健益及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莊孟翰、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張義權、富比士網路科技執行長陳高超,及大聲行銷顧問執行總監田大權等與會者,一致認為不應往回追溯15年老屋加稅,建議採取舊屋維持單價不變方案,並針對路段率認定與重複計稅問題提出質疑。

北市府9月12日提出之三大稅改方向,1、舊屋維持原標準單價不變,並取消新成屋加價項目、高級住宅以固定比率取代路段率計算;2、全面調漲自2001年7月1日後房屋標準單價,分3年調整;3、僅調整2001年7月1日後高級標準單價,並依照方案一,取消加價項目及固定比率計算。
「房屋稅不應該追溯老屋。」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張義權表示,張義權表示,不動產價格上漲不代表房屋應加重課稅,如果所有權人沒有出售不動產,房價上漲,但對其並沒有實際收益。他也建議房屋稅及地價稅應合併為不動產稅,建物出售時合併課徵不動產利得稅。他說,房子的會逐年折舊,不能說15年前房屋造價1坪3萬元,現在構造單價要全面調高到7、8萬元,直言:「完全違反會計原則,而且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在回溯的。」大聲行銷顧問執行總監田大權也抨擊:「老百姓做錯了什麼?過去30年房屋稅沒有調漲,是地方政府首長鄉愿、瀆職,現在說要回溯,完全沒有道理。」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教授莊孟翰則列出目前房屋稅12大爭議點,包括北市府一刀切,回溯機制備受質疑、路段率重複課徵、計算公式不透明等。他認為,標準單價怎麼算應該請市政府講清楚,路段率重複課稅怎麼解決,應該鎖定幾個重點優先解決。戴錫欽說,如果民眾沒有買賣房屋,只是單純持有就加稅,恐不符居住正義,洪健益表示,台北市沒有將房屋稅漲價的理念跟市民清楚說明,容易造成誤解,並增加都更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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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納稅人所有的土地,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可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免徵地價稅申請。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符合減免條件但尚未提出申請者,今(2013)年地價稅開徵40日(原為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減免申請;逾期申請,將自申請次年期才能適用。先前已核定、用途未變更者,可免再重新申請。


財政部也指出,土地如屬分別共有,每一共有人都要提出申請之後,該筆土地才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未提出申請者,縱使該筆土地的使用情形符合減免規定,且其他共有人已申請核定免徵地價稅,依然無法據以核定減免。


【2013/07/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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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地主問如何辦理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問題?

結論

在期限屆滿前如仍未達成協議,大華最好出面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待辦竣登記後,再與大明及大友繼續協調,待三人達成協議後,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例如:

大華、大明、大友三兄弟自從父親去世後,為了如何分配遺產鬧得很不愉快,轉眼間辦理繼承登記的六個月已快到了,兄弟間因未能達成協議,沒有人願意出面辦理,大華為此感到很無奈。聽說逾期申請有處罰的規定,屆時對大家都不好,請問他該怎麼辦呢?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申請人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法律既然規定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就不動產而言,繼承人如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登記,亦只不過將其公同共有的事實登載於登記簿罷了,而經登記完畢後,即已符合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繼承人全體得再行處分不動產物權。因此,土地登 記規則第三十一條即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 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而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有問題,仍應先行辦理登記

而繼承登記依 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應處登記費一倍的罰鍰,雖然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但對於繼承人而言,也是不小的負擔,又依據土地 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一直未能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亦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因此,在辦理繼承登記的期限屆滿前,若繼承人間尚未能達成協議或有部分繼承人 未能出面辦理者,仍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代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為宜,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 登記後,已無因逾期辦理而被處罰鍰的問題,也無被收歸國有的危險。

辦妥登記後再行協議分割

如前所述繼承人因繼承開始在未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繼承人仍得依據民法第一一六四條的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繼 承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在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後,再由全體繼承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繼承登記。

登記費及罰鍰應如何繳納?

部 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繳之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得准由出面申請的繼承人就其法定應繼分的比例繳納,惟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申請登記繼承人的登記簿 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登記規費及罰鍰,不得繕發所有權狀(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二三五二號函),未會同辦理 登記的繼承人,必須至地政機關補繳其應納的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後,才可領得所有權狀。

部分繼承人未能會同申報,又不繳納遺產稅時應如何處理?

雖 然部分繼承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僅一人出面申報遺產稅即視同全體已申報,如經核定有應納的遺產稅額時,亦不須代為繳納全部的稅 款,只要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時,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 證明書」。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準備的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由提出申請的繼承人於申請人欄加蓋印章即可。同時申請書的申請人欄位,應註明其他未能會同申請之繼承人姓名及其相關資料,並不需要蓋章。
二、登記清冊:填寫欲辦理登記的土地及建物標示,如:地段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等,並在備註欄註明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三、戶籍謄本:為確認被繼承人已死亡,繼承人尚生存及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之關係,須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照民法的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以供地政機關審查,並應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五、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並繳清遺產稅後,以取得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如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按應繼分繳納者,應檢附同意移轉證明書。
六、所有權狀:申請繼承登記檢附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正本。如所有權狀遺失者,得檢附申請人出具的切結書。
七、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提出證明文件。

結論

在期限屆滿前如仍未達成協議,大華最好出面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待辦竣登記後,再與大明及大友繼續協調,待三人達成協議後,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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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意將工業區用地及農地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委外研究報告指出,工業區用地未課奢侈稅,導致炒房資金大量湧入,造成工業區養地風潮日熾,不斷哄抬價格,建議納入奢侈稅課稅標的,鮭魚返鄉的企業可望受惠,也有利於產業的正常發展。


財政部近半年委外進行奢侈稅研究,除分析奢侈稅對國內房價、不動產交易量的影響外,為避免量化研究恐有盲點,研究團隊更訪問企業、建設公司、房仲業等代表,並將訪談結果呈報財政部。


奢侈稅實施已屆兩年,上路至今風波不斷,市場反對聲浪不斷。不過,透過實際走訪不動產相關產業,發現也有企業、小型建商、房仲業代表,肯定奢侈稅的功效,連研究團隊也感到意外。


財政部也指出,奢侈稅實施後,炒房資金轉戰至法拍市場,專門收購工業區用地,再將土地上的廠房拆除,成為素地之後再轉售,轉手暴利歸私,政府一毛也課不到。


另外,依據研究訪查結果,楊梅地區的農地,近期的行情價已飆漲到1坪10多萬元,幾乎可比建地價格,同樣成為奢侈稅課稅死角。


政府急於打破悶經濟,鼓勵台商鮭魚返鄉。


研究報告指出,工業區用地未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不少炒地皮的廠商捧著大把資金湧進圈地,搶到土地之後就轉手出售,讓真正有建廠需求的業者被排擠在外,成為台商返台投資的絆腳石。


投機客靠養地賺錢,讓真正急著建廠的廠商被排擠在外,不利政府招商引資。研究團隊也建議,奢侈稅應擴大課徵範圍,以導正養地哄抬價格的亂象,對需地孔急的台商來說,找地設廠的成本及風險將因此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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