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在卅八年前為拓寬仁愛路四段,徵收「祭祀公業林全勝林燕光」位於仁愛路圓環附近的兩筆土地,時隔卅多年都沒有辦理移轉登記為市有土地, 導致石姓民眾信賴土地登記簿的登記,向祭祀公業買下作為道路用地的土地,才發現市府多年的疏漏,卻已造成重大損失,台北地院法官判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須賠償石一千八百萬元。
針對土地徵收官司敗訴,大安地政事務所主任簡玉昆表示,原土地所有人已在民國六十五年領到徵收補償,所以土地已歸市府所有,不可再作處置。地政所 一定上訴到底,不會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地政所表示,林燕光已在六十五年領到徵收款項,後續雖未完成徵收,但依《土地法》規定,所有權人領到徵收款,該地 就屬市府所有,所以林不可賣給第三人。
北市地政處主任祕書易立民也表示,早期政府徵收多是先發補助款,再慢慢作登記,才會出現相關產權糾紛。
石姓民眾當初向「祭祀公業林全勝林燕光」所買的土地,地目標示為「道」,是作為預定道路用地,面積三百多平方公尺、約九十多坪。審理中法官也疑惑為什麼要買道路用地,了解後發現坊間有許多人買道路用地,除了辦理容積移轉,主要就是作為抵繳稅捐的節稅管道。
北市府當年為辦理仁愛路四段道路拓寬工程,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民國六十二年間公告徵收「祭祀公業林全勝林燕光」位於仁愛路圓環附近的兩筆土地,因祭祀公業未領取補償費,地政處就提存在北院提存所,直到六十五年才由祭祀公業的管理人領走。
北市府地政處徵收土地後,大安地政所一直未將公告徵收事項,記載在土地登記簿上。直到九十七年三月,石姓民眾以二千二百萬元向祭祀公業購買這兩筆土地,並付了一千八百萬元後三個多月,地政處才請大安地政所辦理地移轉,並登記為市有地,石某才知道付了冤枉錢買地。
為此,石以「祭祀公業林全勝林燕光」的管理人為被告,提出返還買賣價金訴訟,雖獲得勝訴,去年並聲請強制執行,才發現祭祀公業名下資產不多,且管 理人屢經更換,前手賣徵收地、後手根本不知,最後只拿回一千零九十一元。石不甘受重大損失,就依土地法「因登記錯誤遺漏致受損害,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 任」的規定,訴請大安地政所賠償一千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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