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地上的房屋移轉也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不屬於課徵奢侈稅的範圍;現在再加上新的解釋,包含所有權人銷售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也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依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面原有的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可以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但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時,依土地法第215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上面改良物如屬依法令規定建造者,應一併徵收。 如果屬於違章建築,就拆遷不予補償,最多依各地方政府自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 財政部說,由於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5款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文義不包括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築物;但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地上建築物,被政府徵收時可能會一併徵收,就遇到課稅問題,財政部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做出解釋,坐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免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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