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其係經政府開闢或證明係無償供公眾使用,除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免予計入遺產總額。 所以遺產中如果有土地符合上述規定,只要檢具稅捐稽徵處已核准按巷道用地免徵地價稅證明函件,申請更正免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除更正核課外,將依同法第41規定,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被繼承人有遺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既成巷道),請列報於遺產稅申報書「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欄,並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避免核課後再申請更正,徒增徵納雙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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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無效益的財產來抵繳,道路用地多半無效益故實務上申請抵繳的遺產稅則以道路用地最普遍。
但遺產稅已降至10%.所以用道路用地抵稅是否划算.聰明的你們用膝蓋想就知道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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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1.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依本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土地,是免徵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
3.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只要經認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則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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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 總額。(一般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的條件。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稽徵機關以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 物,而不准抵繳)。
2.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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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至於抵繳價值的計算,是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因此納稅義務人多半是以市價低於課稅價值,或無效益的財產來抵繳,道路用地多半無效益故實務上申請抵繳的遺產稅則以道路用地最普遍。
但遺產稅已降至10%.所以用道路用地抵稅是否划算.聰明的你們用膝蓋想就知道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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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1.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依本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只要是都市計劃地區,經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土地,是免徵遺產稅並可申請抵繳的。
3.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只要經認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則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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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 總額。(一般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的條件。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稽徵機關以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 物,而不准抵繳)。
2.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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