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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用地於民國六十九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 補償之,那麼大約有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之所有權人長期因公共事務及公權力侵入而特別犧牲其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違反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 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經相關人士長期反應後,大法官會議終於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作成釋字第四○○號解釋文,解釋文中闡述【既 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 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全面立即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湊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立法院內政、民族及 經濟、能源、財政委員會聯席會於民國八十八年元月十六日通過【既成道路處理條例草案】,草案中規定,針對長期被政府使用的私有土地,應透過「以地易地」、 「給付補償費」、「抵繳稅款」、「容積移轉」等方式予以補償,政府應於本法通過日起三個月內,公告受理既成道路的徵收補償登記,並於10年之內,分年分期 完成徵收補償作業。

以地易地指的是以公有地來交換,具體辦法則規定由行政院另行訂定;至於給付補償費部分,草案中則規定由政府以發行公 債來籌募之,同時可不受公共債務法的規定;抵繳稅法則通過【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修正案】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贈與稅抵繳規定亦同。

目前台灣地區未發放補償費之公設用地金額龐大,政府雖 然補償費籌湊困難,但公設用地的補償亦刻不容緩,所以政府除了立法通過公設用地可以實物抵繳贈與稅、遺產稅之外,更將立法將公設用地賦予與同地段之建地相 同之容績率權利價值,此一容積率權利價值可以與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建立合併申請建物起造,唯合併之公設用地之容積率權利價值不得超過主建地之30%,也就 是合併後之建物起造可增加30%的樓地板面積。

為解決龐大的公共設施用地及既成道路徵收補償問題,營建署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完成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之訂定,並著手以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試辦一年後作通盤檢討,營建署並委託學術單位進行評估,並將相關意見彙整提報行政院核定,營 建署官員強調:基於土地公告現值年年調高,如果不設法解決龐大的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補償,問題將更嚴重,而【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則是提供地主在等等徵收外, 可選擇的另一個獲得合理補償的管道。

由於既成道路或其他公設用地之地主長期對徵收補償不抱期望,而且近年來政策對既成道路等之利多訊 息,不易被地主瞭解,以致不少私有道路用地被地主打折求售,八折六折出售者屢見不鮮,也有更低者,本人手邊握有一些地主委託件,大約在三折到四折之間,朋 友有興趣投資者,這是當前投資節稅理財的當紅炸子雞,如果【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經行政院核定實施後,一坪【道路用地】與一坪【建地】蓋出來的房子是一樣 大,而地價相差在十倍到十五倍之間,屆時道路用地價格飛漲將是理所當然,投資道路用地將是現階段最安全、獲利最高最快的投資理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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