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記者蔣心玫、俞子堯/新北報導

 道路用地收購  文珹建設  廖先生 0972598368

 e-mail:princeton9898@hotmail.com  

 或          按此處留言給廖先生

已經住了50年的合法房屋,竟突然變成道路!新北市永和一名林先生投訴,去年發現有人來丈量地界,詢問後才知道父母50年前買的屋子,不知何時被都市計畫畫成道路用地,只剩下1坪空間,讓他很擔心會失去家園,他今年17歲的女兒,更是天天幫他上網查資料打陳情信,讓林先生心疼地在鏡頭前痛哭。

指著鞋櫃,林先生說那是未來僅存的容身之地,從空照圖來看,原來他和女兒相依為命的屋子,竟然被畫成道路用地,只剩下小小一坪空間還是住宅地。一坪有多大?幾乎等同於父女倆緊貼坐在沙發上的面積。

鏡頭前止不住的男兒淚,林生生泣訴「我希望政府幫幫忙,不要再這樣子對待我們」!不是為了自己,而是心疼身邊的女兒,他痛斥如果沒有房子,女兒以後 要怎麼辦?自己已經50歲了,上面還有個母親,母親天天都在哭;而他17歲的女兒因不捨父親,幫忙用電腦打了一疊厚厚的陳情書,只為守住一家三代住了50 年的房子。

林先生拿出一份74年重測前的都市計畫圖,當時規劃道路並沒有經過他家,但到了98年之後的圖,17坪不算大的屋子,大部分都被畫成道路,附近房價大約一坪32萬多,如果被徵收,一坪只能拿7萬多,相差了有4.5倍之多。

對此,新北市城鄉局科長邱信智表示,不知道投訴的林先生拿的74年都市計畫是從哪裡來的?法定圖說從61年到現在,林家都一直是計畫道路,沒有調整過,解釋雖然林先生家被畫為道路,但短期內新北市政府並沒有開徵計畫,不會真的拆了他家!

一張張全家福都是對這間小小屋子裡的回憶,明明是合法建物,無端被畫成道路 ,政府回函解釋,依據法規不需要通知當事人,讓父女倆好擔心,會不會有一天怪手開到家門口要拆屋也不會事先告知,遮風避雨的小屋,將被迫成為大埔第二。

房地二胎貸款專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道路用地收購  文珹建設  廖先生 0972598368

  Line:    princeton9898

e-mail:princeton9898@hotmail.com  

或          按此處留言給廖先生

市議員陳建銘議員昨天陪同「中華民國未徵收未補償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全國地主自救會」多位陳情代表,要求市府盡速按照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

陳情的61歲高女士表示,家裡有一塊位於大同區6公尺巷道的4坪多道路用地,想要賣掉這塊地,政府卻沒錢徵收。

她說,原本在早餐店幫忙,後來因中風、走路不便,現在沒有工作。她家的土地每坪市價約70萬,但市府只想用公告現值15%買。她不想賤賣土地,因有這塊地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北市府地政局說,高女士擁有的道路用地,如要提前徵收,依規定,僅能用公告現值15%買。

陳建銘表示,全國仍有許多公共設施保留地歷經40年未能完成徵收。以北市為例,近5年北市總共徵收3.56公頃的公設保留地,但未徵收的仍高達1450餘公頃。由於徵收經費不足,徵收進度緩慢,市府卻提不出解決計畫。

房地二胎貸款專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北市、新北市道路用地收購   0972598368 廖先生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所有的土地,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可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免徵地價稅申請。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符合減免條件但尚未提出申請者,今(2013)年地價稅開徵40日(原為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減免申請;逾期申請,將自申請次年期才能適用。先前已核定、用途未變更者,可免再重新申請。


財政部也指出,土地如屬分別共有,每一共有人都要提出申請之後,該筆土地才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未提出申請者,縱使該筆土地的使用情形符合減免規定,且其他共有人已申請核定免徵地價稅,依然無法據以核定減免。


【2013/07/28 經濟日報】



房地二胎貸款專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近有地主問如何辦理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問題?

結論

在期限屆滿前如仍未達成協議,大華最好出面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待辦竣登記後,再與大明及大友繼續協調,待三人達成協議後,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例如:

大華、大明、大友三兄弟自從父親去世後,為了如何分配遺產鬧得很不愉快,轉眼間辦理繼承登記的六個月已快到了,兄弟間因未能達成協議,沒有人願意出面辦理,大華為此感到很無奈。聽說逾期申請有處罰的規定,屆時對大家都不好,請問他該怎麼辦呢?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申請人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法律既然規定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就不動產而言,繼承人如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 登記,亦只不過將其公同共有的事實登載於登記簿罷了,而經登記完畢後,即已符合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繼承人全體得再行處分不動產物權。因此,土地登 記規則第三十一條即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 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而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有問題,仍應先行辦理登記

而繼承登記依 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應處登記費一倍的罰鍰,雖然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但對於繼承人而言,也是不小的負擔,又依據土地 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一直未能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亦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因此,在辦理繼承登記的期限屆滿前,若繼承人間尚未能達成協議或有部分繼承人 未能出面辦理者,仍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代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為宜,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 登記後,已無因逾期辦理而被處罰鍰的問題,也無被收歸國有的危險。

辦妥登記後再行協議分割

如前所述繼承人因繼承開始在未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繼承人仍得依據民法第一一六四條的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繼 承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在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後,再由全體繼承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繼承登記。

登記費及罰鍰應如何繳納?

部 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繳之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得准由出面申請的繼承人就其法定應繼分的比例繳納,惟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申請登記繼承人的登記簿 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登記規費及罰鍰,不得繕發所有權狀(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二三五二號函),未會同辦理 登記的繼承人,必須至地政機關補繳其應納的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後,才可領得所有權狀。

部分繼承人未能會同申報,又不繳納遺產稅時應如何處理?

雖 然部分繼承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僅一人出面申報遺產稅即視同全體已申報,如經核定有應納的遺產稅額時,亦不須代為繳納全部的稅 款,只要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時,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 證明書」。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準備的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由提出申請的繼承人於申請人欄加蓋印章即可。同時申請書的申請人欄位,應註明其他未能會同申請之繼承人姓名及其相關資料,並不需要蓋章。
二、登記清冊:填寫欲辦理登記的土地及建物標示,如:地段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等,並在備註欄註明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三、戶籍謄本:為確認被繼承人已死亡,繼承人尚生存及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之關係,須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照民法的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以供地政機關審查,並應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五、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並繳清遺產稅後,以取得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如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按應繼分繳納者,應檢附同意移轉證明書。
六、所有權狀:申請繼承登記檢附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正本。如所有權狀遺失者,得檢附申請人出具的切結書。
七、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提出證明文件。

結論

在期限屆滿前如仍未達成協議,大華最好出面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待辦竣登記後,再與大明及大友繼續協調,待三人達成協議後,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

房地二胎貸款專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道路用地收購 道路地收購


台北市、新北市(三重、板橋、新店、新莊、五股、汐止、蘆洲)收購


0972598368 廖先生


財政部有意將工業區用地及農地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委外研究報告指出,工業區用地未課奢侈稅,導致炒房資金大量湧入,造成工業區養地風潮日熾,不斷哄抬價格,建議納入奢侈稅課稅標的,鮭魚返鄉的企業可望受惠,也有利於產業的正常發展。


財政部近半年委外進行奢侈稅研究,除分析奢侈稅對國內房價、不動產交易量的影響外,為避免量化研究恐有盲點,研究團隊更訪問企業、建設公司、房仲業等代表,並將訪談結果呈報財政部。


奢侈稅實施已屆兩年,上路至今風波不斷,市場反對聲浪不斷。不過,透過實際走訪不動產相關產業,發現也有企業、小型建商、房仲業代表,肯定奢侈稅的功效,連研究團隊也感到意外。


財政部也指出,奢侈稅實施後,炒房資金轉戰至法拍市場,專門收購工業區用地,再將土地上的廠房拆除,成為素地之後再轉售,轉手暴利歸私,政府一毛也課不到。


另外,依據研究訪查結果,楊梅地區的農地,近期的行情價已飆漲到1坪10多萬元,幾乎可比建地價格,同樣成為奢侈稅課稅死角。


政府急於打破悶經濟,鼓勵台商鮭魚返鄉。


研究報告指出,工業區用地未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不少炒地皮的廠商捧著大把資金湧進圈地,搶到土地之後就轉手出售,讓真正有建廠需求的業者被排擠在外,成為台商返台投資的絆腳石。


投機客靠養地賺錢,讓真正急著建廠的廠商被排擠在外,不利政府招商引資。研究團隊也建議,奢侈稅應擴大課徵範圍,以導正養地哄抬價格的亂象,對需地孔急的台商來說,找地設廠的成本及風險將因此降低。


房地二胎貸款專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設保留地解編辦法將出爐,依內政部解編通盤檢討計畫,初步限定地主最高拿回五成土地,政府至少分到一半以上,中央與地方政府只編列 一.八一億元的通盤檢討計畫費用,不用再出半毛徵收補償費;以全國待徵收公設保留地約二.五萬公頃、價值七.二五兆元來估算,等於政府只花少少的計畫費 用,就可分得價值逾三兆元的土地。


為解決公設保留地苦無經費徵收問題,內政部三月初起與地方政府協商,研擬解編辦法,初步拍板地主最高只能分回五十%;四年內先解編學校、市場、停車場與機關用地等逾五千公頃土地,未來再逐步擴及其他公設保留地。


根 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全國各縣市共有二.五萬公頃公設保留地,預期徵收總經費高達七.二五兆元。內政部研擬改以跨區整體開發方式,將公設保留地解編,解編後 土地使用分區可變更住宅、商業區等可建築用地,土地價值將因而翻漲;基於「漲價歸公」原則,土地變更後需有回饋機制,初步規劃地主最高只能分回五十%。


可變更地目 地價翻漲像中樂透


學者表示,就算地主最高只能分回五成土地,但原本閒置三、四十年無法開發的公設保留地,解編後變成可建築的住宅或商業用地,土地價值至少翻漲一倍,部份地主將會像是中了樂透。


統計目前六都(包括桃園縣)待徵收公設保留地,共有約一萬六四一六公頃,換算約達四九六五.八七萬坪;若全數解編,假設地主均可分回最高五成的土地,預計六都土地供給將增加逾二四八二萬坪,預期可解決都會區近年來土地荒造成建商高價搶地、房價飆漲情況。


內政部目前規劃四年內先解編學校、市場、停車場與機關用地等逾五千公頃土地,假設私地主分回五成可建築用地,預計四年內土地供給可增加兩千五百公頃。


房地二胎貸款專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針對日前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全國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高達兩萬五千公頃,因應政府沒有徵收財源徵地及少子化趨勢,使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需如此多,政府希望在四年內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不需要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還地於民。對此,議員魏嘉賢表示,中央與縣市政府必需密切配合,才可望縮短變更都市計畫流程,讓此項「還地於民」的遲來正義,四年內如期兌現而不會跳票!  

                   政府基於國家發展及土地使用之整體需要,將部分土地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將土地規劃成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但被劃為公設保留地的地主而言,土地未能被政府徵收,面臨坐擁土地,卻無法利用的窘境。土地劃入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後,嚴重影響該土地之利用及地主權利;而限於財源不足,政府又常常未辦理徵收。  

                現階段內政部提出要讓「捐地換容積」落日,容積買賣改由政府做莊,政府可藉由建商購買容積繳交的代金來徵收公設保留地。公設保留地是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地主所屬的公設用地解編後會變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土地更具價值,獲解編的地主自然可受益。而依市地重劃規定,都市計畫變更後,政府可分得部份土地,這些土地出售後所得到的收入,即可用來徵收那些未解編的公設保留地,如此未解編的地主也可受益。將討論容許民眾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蓋臨時性的建築。  

                議員魏嘉賢表示,一、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作業,應該依每個縣市土地使用之狀況分區分案來檢討,依法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如都市計畫按照法令,要透過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再轉呈報送至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報至內政部,如果解編也是依此程序走,一個都市計畫照正常程序呈送至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需要三、四年的期間,如果真的要呈到內政部解編公告,所需時間可能也要七年,是否能如內政部預期在四年間解編值得考驗。

                二、當初國土規劃使用所產生出來的都市計畫,依照當時政府預期未來建設所編定如公園、停車場、道路用地、住宅區、學校用地、機關用地等,假如該舊都市計畫內建地已蓋住宅,卻因政府無經費徵收公園、停車用地,如果為了符合現今土地所有權人期待解編成建地,是否與當初國土規劃有所衝突,而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值得研究。解編對現階段土地所有人絕對是遲來的正義,政府更要利用此次機會好好檢討現今因人口少子化、高齡化及公共設施土地問題,來規劃未來國土利用的方針,別造成解編之後衍生出更複雜的公共議題。  
                   三、地方政府財源窘困,解編預算如無中央協助恐怕沒有多餘的預算來辦理。因各區域都市計畫的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狀況不同,只能分案討論來完成雙贏的結果,所須解編時間勢必拉長。

房地二胎貸款專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北市、新北市道路用地收購 0972598368 小廖

       新北市長朱立倫昨天於市政會議中拋出「稅制不公」的議題,認為民眾薪資的不漲卻每毛錢都繳稅,但房市翻倍漲,卻不能反映實質增值的現況,考量公平正義的前提,公告現值應接近市價;期勉市府相關的局處,要秉持此原則推動市政。
         朱立倫在市政會議上聽取財政局長呂衛青的專題報告後表示,財政局同仁表現非常優異,在一○一年「房屋稅清查」、「地價稅清查」、「租稅教育及宣導」、「稅收績效」競賽皆為全國第一名外,「稅捐稽徵作業績效」也榮獲第二名,均有亮眼的成績;社會局進行福利措施給付,每個人都願意接受,財政局的課稅工作正好與社會局相反,「沒有稅捐,政府就沒辦法建設及辦社福,但執政過程應作到稅捐公平課徵!」

           朱立倫指出,台灣的稅制不公常受到批評,雖平均稅率幾乎全世界最低,但在社會福利不斷的加碼下,造成財政幾乎破產,朝野卻不敢提出完整稅改作法,尤其平均稅率低,但所有薪資階級絕不會認為稅率低,因為賺得每一塊錢都要繳稅,令人質疑經濟成長的果實究竟是被誰拿走,代價卻由全民負擔;而關鍵是民眾的薪資所得十六年沒有增加,購買房地產的成本卻上漲數倍,增值是全民納稅的建設成果。 朱立倫說,考量公平正義,政府目前徵收土地都是用市價徵收,但為何不是用市價課稅呢?
 
             另在公告現值的方面,只有交易時才會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平日不會增加民眾賦稅的負擔,但每當政府調高土地公告現值時,就會受到多方的壓力來制止調升,目前改革稅制是困難的,但至少在執行的層面,就算被罵到臭頭,稅改執行上應有勇氣與決心面對。 地政局表示,公告現值是由地方政府依區段查估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因中央修法調降增值稅時,曾附帶要求逐年調高公告的現值,民國一○四年達市價九成,未來查估區段可能劃得更小,以貼近增值實際狀況。

房地二胎貸款專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和道路用地2000萬,要買要快。

請電洽0972598368 小廖

 若在忙沒接到你的來電,請留言,小弟忙完會回電。

房地二胎貸款專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
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    
     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資料來源:沙鹿鎮公所 財政課

                   道路用地收購 小廖 0972598368

房地二胎貸款專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