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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父親已過世10年以上,最近收到法院執行署公文說父親有繼承土地,4年未繳地價稅,部分將強制執行。國稅局說土地是共同共有,我們希望只繳自己持分部分,國稅局回應要先除戶,要寫家譜樹狀圖,但我們跟伯父姑姑都無連繫怎麼寫得出來?這10年沒看過土地,為何要繳稅,是否可不付稅金,或強制處分財產?
律師答:
《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所以,如與他人共同繼承不動產,彼此之間即屬公同共有關係,依照實務見解,屬於公同共有之房屋或土地,若未設管理人,雖然可以分單(指稅單)繳納,但是全體共有人仍負有連帶繳納房屋稅、地價稅之義務,不因分單而有所不同;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讀者父親因繼承而與他人公同共有土地,在父親過世之後,原則上就是父親的繼承人與他人公同共有土地,假設讀者是父親的唯一繼承人,讀者應與全體共有人負有連帶繳納房屋稅、地價稅之義務,不因分單而有所不同。若讀者仍拒絕繳納相關稅金,則行政執行署可查封並拍賣讀者的土地,再用賣土地的錢繳納稅金,所以提醒讀者,並非拒絕繳納就可以逃避繳稅的責任。建議讀者可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將土地分割為各個共有人單獨所有,待法院判決之後,讀者就只需要就單獨所有的土地納稅,如此才能與其他共有人完全切割,也不用再幫其他共有人繳交地價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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