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你有下列持分的不動產,歡迎您找我,疑難土地處理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1. 共有房屋、土地
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5. 公同共有不動產
6. 375租約的土地
7. 祭祀公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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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收購 廖先生 0972-598-368
2017-04-25 12:29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老屋重建條例),條文規定在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加碼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5年內申請者,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若未轉移所有權,房屋稅可再延長10年,最多以12年為限。
本條文適用對象,分別為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以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經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且屋齡30年以上者;為實現土地正義原則,避免都更常見爭議,特別規定重建計畫須取得「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為鼓勵重建,條文給予重建計畫內建築基地適度的建築容積獎勵,最高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在實施3年內申請重建者,可再給予10%容積獎勵,但老屋重建時,雖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土地辦理,最高以1000平方公尺為上限。
對於租稅減免,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者,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減半徵收地價稅、房屋稅2年,而若再減半徵收期轉移建築物所有權者,可再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最高10年,等同房屋稅最長得減半徵收達12年,但此優惠限定於建築物持有者為自然人。
為保障弱勢,在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社會、經濟弱勢者,若因重建導致無屋可住,地方政府應提供其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條文也規定,受委託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者,若簽證、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應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申請時效,條文指出依法申請重建計畫者,必須於本條文施行的10年內,也就是在民國116年5月31日前提出重建申請計畫,若逾此期限,就不能享有本條文所給予的各種改建優惠。
內政委員會召委姚文智指出,國家面臨嚴峻的都市、住宅發展問題,本條例通過,無非是落實居住正義;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條例甫提出有包括圖利、規避容積、高度限制,無限期減免房屋稅、老舊不代表危險等疑慮,但經委員會討論時一一檢視,也獲合理解決。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指出,據內政部統計,國內屋齡30年以上建築約有380萬戶,其中約有4成建物、154萬戶房屋,無法符合現行耐震標準,恐禁不起地震侵襲,若能制度性解決老屋重建等問題,讓民眾住得更安心,對於建構都更相關機制,《老屋條例》是第一步。